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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港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
发布:2015-08-20 00:00:00 来源:[db:来源]  作者:  编审:admin  浏览量:10 
第一条  工业标准厂房是促进企业集中、产业集聚、用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,为了更好地建设和利用标准厂房,推动我市工业园区跨越发展,特制订《贵港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第二条  适用范围
(一)本《办法》所称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、集中建设,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。
(二) 标准厂房主要分布在市本级产业园和各县(市)工业园区,具体为:贵港市产业园区、桂平长安工业集中区、平南县工业园区及港北、港南、覃塘管辖的园区。
第三条 入驻企业条件
符合国家产业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园区规划的企业。
第四条  扶持标准
(一)建设标房扶持
1.标准化厂房建设属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3年修订本)》第三十七款第8条“开发区、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”鼓励类项目,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国家、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。
2.在贵港市各级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,符合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》(桂经园区〔2008〕491号)规定的条件,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作为标准厂房建设的,自2012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,建设楼层为二层的,每平方米补贴20元;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,每平方米补贴25元。
(二)租赁标房的扶持
1.扶持标准:2015年进驻的,从签约日起免一年租金(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8元);2016年进驻的,从签约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50%(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4元);2017年进驻的企业从签约之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30%(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3元)。
2.扶持条件:凡在贵港税务部门登记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,租赁期三年以上、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,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补贴。
(三)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
1.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。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150元/平方米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。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。
2. 在符合安全、消防、环保等相关条件下,转让、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,允许对房产、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。
第五条  保障措施
(一)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,用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、租赁和购买的补贴。
(二)标准厂房的补贴,根据“谁受益谁补贴”的原则进行,市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厂房,由市财政补贴。各县(市、区)园区内的标准厂房,由辖区财政补贴。
(三)标准厂房优惠政策落实由各级园区管委会负责。
1.对已建成标准厂房的扶持,由标准厂房业主提出申请(按规定提供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),经标准厂房所在园区和县(市、区)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,并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兑现;
2.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,由标准厂房租赁方提出申请(提供租赁标准厂房合同文本),标准厂房业主签署意见后报送标准厂房所在园区和县(市、区)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,并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兑现;
3.对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,由标准厂房业主提出申请(提供买卖标准厂房合同文本),经标准厂房所在园区和县(市、区)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,并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按照规定兑现。
(四)具体操作流程的相关表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一制作,具体组织实施由标准厂房所在园区负责。
第六条  本《办法》由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  本《办法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